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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豫01民申1422号

李芳、刘玉梅委托理财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5
公开日期
2019-02-12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审判监督
案由
委托理财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李芳;刘玉梅;史保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豫01民申1422号再审

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李芳,女,1969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中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龙华,河南致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刘玉梅,女,1961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中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尚振铎,河南尚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芸霞,河南尚天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一审

被告:史保华,男,1964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中原区。再审申请人李芳因与被申请人刘玉梅及一审被告史保华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8)豫01民终144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李芳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邢 军

审判员 刘向科

审判员 范淑娟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张 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