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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2072民初14037号

双飞人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山市东凤镇逛购副食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5
公开日期
2021-03-25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当事人
双飞人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东凤镇逛购副食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粤2072民初14037号

原告:双飞人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樟树市城北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邱俊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海金,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山市东凤镇逛购副食店,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东凤镇东海四路3号逸湖半岛花园24商铺。经营者:黎娜。

原告双飞人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山市东凤镇逛购副食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6日立案。

原告双飞人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双飞人制药股份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双飞人制药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双飞人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阮春莉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吴 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