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1625民初400号
原告:张山岭,男,汉族,1965年12月25日出生,住河南省郸城县。
被告:孙一友,男,汉族,1963年3月18日出生,住河南省郸城县。
原告张山岭诉被告孙一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0日立案受理。
原告张山岭于2019年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山岭撤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计200元,由原告张山岭负担。
审判员 刘 峰二〇一九年元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张振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