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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1625民初400号

张山岭与孙一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5
公开日期
2019-02-12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郸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张山岭;孙一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1625民初400号

原告:张山岭,男,汉族,1965年12月25日出生,住河南省郸城县。

被告:孙一友,男,汉族,1963年3月18日出生,住河南省郸城县。

原告张山岭诉被告孙一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0日立案受理。

原告张山岭于2019年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山岭撤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计200元,由原告张山岭负担。

审判员 刘 峰二〇一九年元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张振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