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朔州市朔城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8)晋0602民初1413号
原告:落志兴,男,1988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朔州市人,现住朔州市,公民身份号码×××。
被告:曹**国,男,1986年5月1日出生,汉族,朔州市人,现住朔州市,公民身份号码×××。
被告:太原捷众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朔州分公司,住所地朔州市朔城区建设南路通和小区3号4号公寓楼下门面房。
法定代表人:张生坤,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冉,男,1985年8月28日出生,汉族,系太原捷众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朔州分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轶渊,男,1986年2月16日出生,汉族,系太原捷众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朔州分公司职工。
原告落志兴与被告曹**国、太原捷众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朔州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16日立案,原告落志兴于2019年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落志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其行为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是其对诉讼权利的自愿处分,依法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落志兴撤诉。案件受理费318元(落志兴已预交),减半收取计159元,由落志兴负担。
审 判 长 李 成
人民陪审员 武福林
人民陪审员 孙向梅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五日法官 助理 王学良
书 记 员 张桂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