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1521民初124号之一
原告:翟瑞亓,男,1974年4月11日出生,汉族,阳谷县七级镇七一村石狮子街**居民,住。
被告:梅卫星,男,1975年6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河南省虞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翟瑞亓诉被告梅卫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翟瑞亓以被告已还清欠款为由,于2019年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翟瑞亓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426元,减半收取为2213元,诉讼保全费1562元,由原告翟瑞亓负担。
审判员 张保山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王英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