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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1521民初124号之一

翟瑞亓与梅卫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5
公开日期
2019-02-22
所属地区
山东省阳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翟瑞亓;梅卫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1521民初124号之一

原告:翟瑞亓,男,1974年4月11日出生,汉族,阳谷县七级镇七一村石狮子街**居民,住。

被告:梅卫星,男,1975年6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河南省虞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翟瑞亓诉被告梅卫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翟瑞亓以被告已还清欠款为由,于2019年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翟瑞亓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426元,减半收取为2213元,诉讼保全费1562元,由原告翟瑞亓负担。

审判员  张保山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王英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