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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闽0627民初100号

林建艺与林金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靖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5
公开日期
2019-02-27
所属地区
南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林建艺;林金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南靖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627民初100号

原告:林建艺,男,1974年10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南靖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七生,南靖县靖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林金凤,女,1972年4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南靖县。 原告林建艺与被告林金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4日立案。

原告林建艺于2019年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本案诉讼期间,林建艺以欲与林金凤在庭外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回对林金凤的起诉,理由正当,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林建艺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林建艺负担。

审判员  林坤南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周凌珊

书记员刘婵婵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