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南靖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627民初100号
原告:林建艺,男,1974年10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南靖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七生,南靖县靖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林金凤,女,1972年4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南靖县。 原告林建艺与被告林金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4日立案。
原告林建艺于2019年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本案诉讼期间,林建艺以欲与林金凤在庭外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回对林金凤的起诉,理由正当,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林建艺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林建艺负担。
审判员 林坤南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周凌珊
书记员刘婵婵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