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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507刑初59号

林少泉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5
公开日期
2019-02-27
所属地区
广东省汕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案由
开设赌场
当事人
林少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三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9)粤0507刑初59号公诉机关广东省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林少泉,男,1965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广东省普宁市人,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汕头市濠江区。因本案于2018年6月3日被羁押,同月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4日被取保候审。广东省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检察院以汕龙检诉刑诉[2019]1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林少泉犯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东省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赖少忠、被告人林少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广东省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自2018年5月初开始,被告人林少泉以日租人民币200元的价格承租汕头市龙湖区长江路15号亿宝商务酒店822房作为场所,利用自动麻将机、扑克牌、筹码等赌博工具,组织、招引违法人员到该处,以麻将“推倒胡”方式进行赌博,并从中抽头营利。至案发,被告人林少泉利用上述场所,组织、招引违法人员林某2、林某1、余某、林某3(均处以行政处罚)等人到该处进行赌博,从中抽头渔利6000多元。2018年6月3日22时30分,汕头市公安局龙湖分局民警根据线索查获该赌博场所,现场抓获被告人林少泉、违法人员林某2、林某1、余某、林某3,缴获赌具麻将牌2副、自动麻将机1部,筹码牌56张。上述事实,被告人林少泉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林某1、林某2、余某、林某3、林某4、林某5、贺某的证言及相关辨认、亿宝商务宾馆预收款收据、微信转账记录、公安机关现场平面示意图、现场及缴获作案工具照片、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清单、证据保全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证明、被告人林少泉的供述及辨认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少泉以营利为目的,提供场所、赌具,设定赌博方式,开设赌场组织他人赌博,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开设赌场罪。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林少泉犯开设赌场罪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林少泉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是初犯,主动向国家预缴罚金,有悔罪表现,可以酌定从轻处罚。综上情节,被告人林少泉符合法律规定的可以适用非监禁刑的条件,对其依法可以宣告缓刑。综上,本院根据被告人林少泉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认罪悔罪表现及其行为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林少泉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四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所判决的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员  陈希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官海乐

书记员刘洁婷附件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