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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603刑初68号

袁登华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5
公开日期
2019-02-28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案由
危险驾驶
当事人
袁登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之一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9)浙0603刑初68号 公诉机关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袁登华,男,1979年4月20日出生于安徽省涡阳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家住涡阳县。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10月9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1月15日被继续取保候审于住所地。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检察院以绍柯检公刑诉[2019]4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袁登华犯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金栋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袁登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8年9月24日20时40分许,被告人袁登华酒后驾驶号牌为浙D×××××的小型普通客车,沿江滨路由北向南方向行驶,途经绍兴市柯桥区附近地方时,与相对方向行驶的由驾驶人李某驾驶的号牌为皖P×××××的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双方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被告人袁登华负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经鉴定,被告人袁登华静脉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71mg/mL。 另查明,被告人袁登华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案发后,被告人袁登华赔偿被害人李某损失并获得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袁登华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车辆照片、流动人口登记表、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身份证、行驶证、保险单、驾驶证、车辆信息、协议书、谅解书、绍兴市公安局柯桥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民警出具的抓获经过及情况说明,张某、相某、杨某、徐建静的证言,李某的陈述,司法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评估报告书,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酒精含量测试结果单,视频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登华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袁登华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又能自愿认罪,且赔偿被害人损失并获得谅解,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袁登华的犯罪事实、情节及认罪悔罪表现,可予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三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 被告人袁登华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在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鲁志杰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张棋权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