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4刑更162号 罪犯周超,男,1990年6月10日出生,汉族,江苏省沭阳县人,高中文化,现在江苏省常州监狱服刑。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6月20日作出(2016)苏0591刑初51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周超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自2016年5月24日起至2019年5月23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江苏省常州监狱于2019年1月2日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江苏省常州监狱认为,罪犯周超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8年4月、2018年10月获得监狱表扬,确有悔改表现。建议拟对罪犯周超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二十九天。 审理过程中,检察机关经审核该犯的现实改造表现,认为执行机关报请该犯减刑符合法律规定,报请程序合法,同意执行机关的提请建议。
经审理查明,罪犯周超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考核期内获得监狱表扬二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交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计分考核材料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周超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将罪犯周超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二十九日(减刑后的刑期至2019年1月25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魏雨文
审判员 杨 成
审判员 万扬飞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黄文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