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长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吉0722执恢70号申请执行郑万国,男,1958年2月18日生,汉族,住吉林省公主岭市。被执行人吴永刚,男,1976年2月22日生,汉族,住吉林省长岭县。本院在执行郑万国和与吴永刚身体权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月19日依据长岭县人民法院(2016)吉0722民初4133号民事判决书向长岭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本院同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1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准予撤回执行申请。故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长岭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吉0722民初413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兆成
审判员 周福明
审判员 宋 佳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于海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