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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吉0722执恢70号

郑万国和与吴永刚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长岭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5
公开日期
2019-02-26
所属地区
吉林省长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当事人
吴永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长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吉0722执恢70号申请执行郑万国,男,1958年2月18日生,汉族,住吉林省公主岭市。被执行人吴永刚,男,1976年2月22日生,汉族,住吉林省长岭县。本院在执行郑万国和与吴永刚身体权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月19日依据长岭县人民法院(2016)吉0722民初4133号民事判决书向长岭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本院同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1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准予撤回执行申请。故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长岭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吉0722民初413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兆成

审判员  周福明

审判员  宋 佳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于海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