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9)吉2401刑初2号 公诉机关延吉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郝吉华,女,汉族,初中文化,系延吉市朝阳川镇柳新村治保主任,户籍地吉林省延吉市朝阳川镇柳新村,现住延吉市朝阳川镇柳新村**,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8年4月24日被延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19年1月2日对其重新办理取保候审手续。 延吉市人民检察院以延市检刑检刑诉[2018]112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郝吉华犯诈骗罪,于2019年1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延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魏延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郝吉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郝吉华于2016年7月至同年11月份,在延吉市朝阳川镇柳新村担任会计期间,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其工作便利,虚报自己家玉米良种面积37.5亩、虚报其女儿张某甲的玉米良种面积30亩、虚报其亲家于某甲的玉米良种面积21.39亩,虚报玉米良种面积共计88.89亩,每亩补助标准121.65元,骗取国家玉米良种补贴款共计10813.4685元。 公诉机关就上述事实向法庭提供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电子数据、视听资料等证据,认为被告人郝吉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隐瞒真相,虚报玉米良种面积的方法,骗取国家粮食补贴,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郝吉华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6年7月至同年11月份,被告人郝吉华在延吉市朝阳川镇柳新村担任报账员期间,利用其工作便利,虚报自己家玉米良种面积37.5亩、虚报其女儿张某甲的玉米良种面积30亩、虚报其亲家于某甲的玉米良种面积21.39亩,虚报玉米良种面积共计88.89亩,以每亩121.65元的补助标准,骗取国家玉米良种补贴款共计10813.4685元。 案发后,被告人郝吉华已向公安机关缴纳赃款10814元。 上述事实,有接处警登记表,拘留证,人口信息,抓获经过及破案经过,违法犯罪信息查询情说说明,夫妻关系证明文书,朝阳川镇柳新村2016年玉米种植户公示单,2016年玉米花名册,承包土地台账,2016年良种补贴面积明细表,伪造的土地承包合同,银行存款明细,流水账单,交通银行延边分行营业部业务受理单,会计流水单,证人金某甲、张某甲、于某甲、林某甲的证言,被告人郝吉华的供述与辩解,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郝吉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隐瞒真相,虚报玉米良种面积的方法,骗取国家粮食补贴,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郝吉华已退缴全部赃款,且在法庭上自愿认罪,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郝吉华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缓刑考验期从本判决确定之日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 二、已缴纳的赃款10813.4685元,予以没收,收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 判 长 许英美
人民陪审员 韩淑清
人民陪审员 郑 顺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赵 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