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8)苏0812民初8398号
原告:陈迁,男,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章丹艳(系原告妻子),女,汉族
被告:王建文,男,汉族原告陈迁与被告王建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迁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章丹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建文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陈迁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归还借款剩余本金160000元及利息(按年利率24%的标准,自2018年04月16日起支付至实际还款之日止);2、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事实与理由:2017年9月20日,被告因资金周转需要,向原告借款160000元,借款月利率1.5%,期限至2018年9月11日,承诺每月还款2400元,如逾期还款自愿承担原告追索剩余借款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调查取证费用等),被告仅于2017年9月30日、11月15日、12月14日,2018年1月16日、2月16日、3月14日、4月15日分别还款2400元,余款至今未付,原告多次催要无果,诉至本院,请求支持诉请。被告王建文未作答辩。根据当事人陈述及审查原被告所举证据,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9月11日,原告陈迁(甲方、出借人)与被告王建文(乙方、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1份,约定:借款用途为周转,金额16万元,乙方借款期限为2017年9月11日至2018年9月11日,还款方式先息后本,月利率为1.5%,以约定的借款为基数从甲方发放借款之日起计算,借款期限不足一个月的,按一个月支付利息,于借款期限届满当日支付,借款期限超过一个月的,乙方必须按月向甲方支付借款期限内利息,支付的日期为每届满30日的次日,最后剩余期限不足一个月的,按一个月支付利息,于借款期限届满的当日支付。乙方发生未征得甲方书面同意,擅自为除甲方之外的第三人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或出现其它严重危及甲方利益的情形的,甲方有权宣布债权立即到期,提前收回贷款。还款和提前还款:征得甲方同意,乙方可以提前偿还全部借款(提前还款),但乙方必须偿还截止在该提前还款之日所有到期应付款项;提前偿还全部借款,借款综合费按实际借款月数(不足一个月的,按一个月计算)乘以本合同约定的月综合费率计算收取,并承担一个月利息的违约金。违约责任:乙方如未按期支付利息,乙方应每日按借款的1%向甲方支付逾期违约金;乙方逾期偿还甲方本金,除按合同约定的利率、费率支付利息及综合费外,还应根据逾期天数每日按所欠借款的1%向甲方支付逾期违约金,上述两项违约金互相独立,按借款本金的30%向乙方收取违约金,有权宣布债权提前到期,收回借款本息及费用……。双方在合同相应的落款处签名并摁手印或盖章。另查,2017年9月9日,被告出具收条一张,载明已收到原告借款160000元(以银行转账凭证为准)。同日,被告签订逾期告知确认函一份,载明:本人(借款人)王建文于2017年9月9日与出借人借款人民币大写拾陆万元整(RMB:160000.00),借款周期为12期(每期为一个月),约定月利息为¥2400每月,还款方式为先息后本,如本人未按时还款本人自愿和出借人达成协议付违约金,按照日1%费率按日计算(总欠款额度计算),自逾期之日起直至该期全部欠款按照本期应该还款额还清为止,如果发生多期逾期的或者直接不还的,按照借款总额度的30%费率计算违约金,以上日费率1%和逾期总额度的30%分别计算,不予合并。本人已确认以上内容,本人自愿承担本确认函上违约责任以及费用以及一切责任。王建文;见证方,红杉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淮安)有限公司淄博分公司。当日,被告另签订还款计划表一份,载明自2017年9月30日至2018年7月30日,每月30日还款金额为2400元,2018年8月30日还款金额为162400元等信息。2017年9月20日原告通过工商银行电子银行两次向被告共计转账支付16万元。2017年9月30日、11月15日、12月14日,2018年1月16日、2月16日、3月14日、4月15日,被告分别还款2400元,共计1.68万元,余款至今未还。另查,原告陈迁以其个人名义向社会不特定主体发放借款,仅本院自2018年1月以来至今已受理30件,该30件民间借贷的出借行为大多发生在2017年5月份至2017年10月份(详见附件二)。
本院认为,一、关于案涉《借款合同》的效力问题。本案原告陈迁贷款对象主体众多,除了本案债务人王建文以外,原告陈迁自2017年5月起分别向王建文等个人出借资金,通过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资金以赚取高额利息,出借行为具有反复性、经常性,借款目的也具有营业性,未经批准,擅自从事经常性的贷款业务,属于从事非法金融业务活动。根据《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十九条规定:“未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立银行业金融机构或者从事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该强制性规定直接关系国家金融管理秩序和社会资金安全,事关社会公共利益,属于效力性强制性规定。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关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规定,以及合同法解释二第十四条关于“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强制性规定’,是指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规定,应认定案涉《借款合同》无效。原告个人从事经常性放贷业务,而金融业务活动系国家特许经营业务,故原告向被告王建文等不特定主体放贷行为已违反国家强制性规定,应依法认定案涉《借款合同》无效。
二、关于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160000元及利息。根据我国《合同法》规定,合同无效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案中,原告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资金以赚取高额利息为目的,违反国家强制性规定向被告提供借款,而被告亦应明知原告不具备发放贷款的资质而向原告借款,故原、被告双方对涉案的民间借贷行为均存在过错,原、被告应各自承担自身的损失。现原告共向被告提供借款本金数额为16万元,后被告分别于2017年9月30日、11月15日、12月14日,2018年1月16日、2月16日、3月14日、4月15日还款2400元,合计16800元,被告尚欠借款本金14.32万元,理应由被告予以返还。对于原告主张的利息,因原告自身存在过错,该损失应由原告自行承担,故该诉讼请求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五十八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王建文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0日内偿还原告陈迁借款本金14.32万元。
二、驳回原告陈迁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50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4100元,由原告陈迁负担430元,被告王建文负担367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向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收款人: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银行淮安市城中支行,账号:62×××71)。。
审 判 长 刘姚根
人民陪审员 刘 娇
人民陪审员 胡 莹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程冲云
书记员刘雅附件一:相关法律条文及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阅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第五十八条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第六十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一十条自然人之间的贷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附件二:陈迁2018年度案件情况 序号 案号 案由 当事人 1 (2018)苏0812民初215号 民间借贷纠纷
原告:陈迁;
被告:姜忠斌 2 (2018)苏0812民初1538号 民间借贷纠纷
原告:陈迁;
被告:唐秀波,王强 3 (2018)苏0812民初1530号 民间借贷纠纷
原告:陈迁;
被告:丁学庶 4 (2018)苏0812民初1531号 民间借贷纠纷
原告:陈迁;
被告:王思红 5 (2018)苏0812民初1526号 民间借贷纠纷
原告:陈迁;
被告:陈海春,王强 6 (2018)苏0812民初1536号 民间借贷纠纷
原告:陈迁;
被告:贾长友,王强 7 (2018)苏0812民初1539号 民间借贷纠纷
原告:陈迁;
被告:赵强,王强 8 (2018)苏0812民初1529号 民间借贷纠纷
原告:陈迁;
被告:张磊 9 (2018)苏0812民初1528号 民间借贷纠纷
原告:陈迁;
被告:王春焕 10 (2018)苏0812民初1527号 民间借贷纠纷
原告:陈迁;
被告:李景华 11 (2018)苏0812民初1535号 民间借贷纠纷
原告:陈迁;
被告:丛青云,王强 12 (2018)苏0812民初1540号 民间借贷纠纷
原告:陈迁;
被告:吕树茂,王强 13 (2018)苏0812民初1534号 民间借贷纠纷
原告:陈迁;
被告:司郎友,王强 14 (2018)苏0812民初3556号 民间借贷纠纷
原告:陈迁;
被告:徐文豪 15 (2018)苏0812民初3548号 民间借贷纠纷
原告:陈迁;
被告:傅鹏 16 (2018)苏0812民初3552号 民间借贷纠纷
原告:陈迁;
被告:常亚克 17 (2018)苏0812民初3554号 民间借贷纠纷
原告:陈迁;
被告:薛陈刚 18 (2018)苏0812民初3557号 民间借贷纠纷
原告:陈迁;
被告:姜挣辉 19 (2018)苏0812民初3551号 民间借贷纠纷
原告:陈迁;
被告:崔勇 20 (2018)苏0812民初3553号 民间借贷纠纷
原告:陈迁;
被告:吉洛生 21 (2018)苏0812民初3555号 民间借贷纠纷
原告:陈迁;
被告:贺万民 22 (2018)苏0812民初5362号 民间借贷纠纷
原告:陈迁;
被告:王霞 23 (2018)苏0812民初5363号 民间借贷纠纷
原告:陈迁;
被告:李朝阳 24 (2018)苏0812民初10189号 民间借贷纠纷
原告:陈迁;
被告:沈周杰 25 (2018)苏0812民初10984号 民间借贷纠纷
原告:陈迁;
被告:陈海林 26 (2018)苏0812民初10982号 民间借贷纠纷
原告:陈迁;
被告:康顺利 27 (2018)苏0812民初10985号 民间借贷纠纷
原告:陈迁;
被告:郭艳利 28 (2018)苏0812民初11236号 民间借贷纠纷
原告:陈迁;
被告:李朝阳 29 (2018)苏0812民初11243号 民间借贷纠纷
原告:陈迁;
被告:李向伟 30 (2018)苏0812民初11242号 民间借贷纠纷
原告:陈迁;
被告:宁川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