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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黔0523执793号

向秋祥、陈国军采矿权转让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金沙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5
公开日期
2019-01-28
所属地区
贵州省金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采矿权转让合同纠纷
当事人
向秋祥;陈国军;贵州康腾能源集团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贵州省金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黔0523执793号

申请执行人:向秋祥,男,1964年9月21日生,汉族,重庆市南川市人,住重庆市南川市。

被执行人:陈国军,男,1962年10月4日生,汉族,贵州省金沙县人,住贵州省金沙县。

被执行人:贵州康腾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原贵州省瓮安县龙腾焦化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康腾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000709692497X,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新添大道**永利星座**。

法定代表人:王成,系该公司董事长。根据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黔执37号执行裁定书指定,依据已发生效力的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黔民初257号民事调解书,本院于2018年4月27日立案受理了向秋祥申请执行陈国军、康腾公司采矿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二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人采矿权转让款6380万元,调解书生效后,被执行人康腾公司先后于2017年1月25日支付转让款50万元、2月7日支付转让款50万元、4月24日支付转让款100万元、9月30日支付转让款50万元,余款6130万元未再支付。未支付转让款中,被执行人康腾公司应支付申请人转让款本金3750万元、陈国军应支付申请执行人转让款本金2380万元,利息按照2%月利率本金6380万元从2015年2月16日计算至付清之日止。被执行人陈国军应负担案件受理费205400.00元、保全费5000.00元,二被执行人应负担执行费12870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陈国军、康腾公司与申请执行人向秋祥于2018年6月13日通过协商达成和解协议:从2018年6月起,由法院协调税控中心从金凤煤矿所销售的煤炭中每吨提取40元销售款,该款由金沙法院统一提取后按比例分配本院受理的执行案件。但在签字时,申请人向秋祥在和解笔录上写到“如果按这个每吨提40元的方案,必须是把化竹煤矿生产的每月生产总吨位包括在内我才同意”。2018年7月6日,申请人向秋祥委托的特别授权代理人徐瑶同意按2018年6月13日达成的和解协议办理。因此,本院从2018年7月起按贵州康腾能源集团有限公司金沙县高坪乡金凤煤矿煤炭销售量每吨40元计算收取执行款,并统一分配给本院受理执行案件的申请人。因双方达成的和解协议履行期限较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相关规定,本案依法应终结执行。如被执行人不按和解协议履行偿还义务,申请人可申请恢复本案的执行。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8)黔0523执79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官 民

审判员 陈体福

审判员 方世康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王 乔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