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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1126民初175号

庆元县智泊停车服务有限公司与朱路路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元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5
公开日期
2019-02-02
所属地区
庆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庆元县智泊停车服务有限公司;朱路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庆元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1126民初175号

原告:庆元县智泊停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庆元县濛洲街道石龙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26313644480c。

法定代表人:蔡智杰。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月梅,庆元县智泊停车服务有限公司职工。

被告:朱路路,男,1991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庆元县。 原告庆元县智泊停车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朱路路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5日立案受理。原告庆元县智泊停车服务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按庆元县智泊停车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吴小才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姚冰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