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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赣0322民初61号

柳建与张明明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上栗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5
公开日期
2019-01-31
所属地区
江西省上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柳建;张明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上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赣0322民初61号

原告:柳建,男,1988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上栗县人,住上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敏,江西金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明明,男,1989年8月8日出生,汉族,湖南攸县人,住湖南省攸县。 原告柳建与被告张明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7日立案。

原告柳建于2019年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柳建撤回起诉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对其权利的处分,且不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柳建撤诉。 案件受理费637元,减半收取为318.5元,由原告自愿承担。

审 判 员 胡 冬 梅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五日 代

书记员 黄秋幸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