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上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赣0322民初61号
原告:柳建,男,1988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上栗县人,住上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敏,江西金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明明,男,1989年8月8日出生,汉族,湖南攸县人,住湖南省攸县。 原告柳建与被告张明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7日立案。
原告柳建于2019年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柳建撤回起诉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对其权利的处分,且不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柳建撤诉。 案件受理费637元,减半收取为318.5元,由原告自愿承担。
审 判 员 胡 冬 梅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五日 代
书记员 黄秋幸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