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汪清林区基层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吉7501民初5号
原告:曹香菊,女,1953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汪清林业局杜荒子林场退休工人,住汪清林业局和兴佳苑****。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春材,男,1949年12月7日出生,汉族,汪清林业局杜荒子林场退休工人,住汪清林业,住汪清林业局和兴佳苑****>
被告:曹文春,男,1966年7月10日出生,汪清林业局金苍林场工人,住汪清林业局金苍林场。,住汪清林业局金苍林场 style="margin: 0.5pt 0cm; 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
被告:王爱香,女,1966年12月6日出生,汉族,现住邮政老住宅楼**。 原告曹香菊诉被告曹文春、王爱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8日立案。
原告于2019年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曹香菊的撤诉意思表示真实,且出于本人自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曹香菊撤诉。 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原告曹香菊负担。
审判员 韩香姬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徐丽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