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1329民初395号
原告:李龙,居民。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尊霞,山东沂蒙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王小涛,居民。
被告:王绪羽,居民。
原告李龙与被告王小涛、王绪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7日立案。李龙于2019年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李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并不损害他人的利益。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李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550元收取275元,由李龙负担。
审判员 李 琴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英启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