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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1403行审26号

商丘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商丘市梁园区星美美容店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5
公开日期
2019-02-12
所属地区
河南省商丘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行政非诉审查
案由
其他行政行为
当事人
商丘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商丘市梁园区星美美容店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9)豫1403行审26号

申请人:商丘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南京西路**。

负责人:张树仁,职务: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友堂,该单位工作人员,特别授权。

被

申请人:商丘市梁园区星美美容店,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团结西路**。经营者:刘某,女,汉族,1980年1月18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

申请人商丘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于2019年1月2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其于2018年3月14日作出的商卫医罚决字(2017)第002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前述决定进行合法性审查。

本院经审查认为,前述决定合法适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申请人商丘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作出的商卫医罚决字(2017)第002号行政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为终局裁定。

审 判 长  刘卫星

人民陪审员  刘海让

人民陪审员  任宗杰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杨现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