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9)豫1403行审26号
申请人:商丘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南京西路**。
负责人:张树仁,职务: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友堂,该单位工作人员,特别授权。
被
申请人:商丘市梁园区星美美容店,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团结西路**。经营者:刘某,女,汉族,1980年1月18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
申请人商丘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于2019年1月2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其于2018年3月14日作出的商卫医罚决字(2017)第002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前述决定进行合法性审查。
本院经审查认为,前述决定合法适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申请人商丘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作出的商卫医罚决字(2017)第002号行政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为终局裁定。
审 判 长 刘卫星
人民陪审员 刘海让
人民陪审员 任宗杰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杨现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