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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豫1723执936号之一

袁某生申请执行杨某超、汪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终本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5
公开日期
2019-02-25
所属地区
河南省平舆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袁某生;杨某超;汪某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豫1723执93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袁某生,男,1975年出生,汉族,住平舆县东和店镇。被执行人杨某超,男,1983年出生,汉族,住平舆县庙湾镇。被执行人汪某,女,1985年出生,汉族,住平舆县西洋店镇。申请执行人袁某生与被执行人杨某超、汪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平舆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6月14日作出的(2018)豫1723民初243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杨某超、汪某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袁某生于2018年8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偿还130000元及利息7800元,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1570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失信决定书、限制高消费令,并对杨某超、汪某名下的存款、车辆、房产、土地信息进行了四查。被执行人履行50000元,被执行人名下车辆已在车管所查封,暂未找到该车辆暂无法处理,被执行人已被拘留且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袁某生的债权89370元暂未实现。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杨某超、汪某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袁某生也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暂无法继续进行。根据相关法律及解释规定,可暂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8)豫1723执936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执行时效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 晓

审判员 李 峰

审判员 冯雪峰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麻 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