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9)吉01刑更684号罪犯刘志东,男,1968年11月27日生,汉族,吉林省辽源市人,初中毕业,现在吉林省长春铁北监狱服刑。吉林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7月25日作出(2011)辽刑初字第2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刘志东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4年1月8日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吉刑减执字第39号刑事裁定,依法裁定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2016年10月26日本院作出(2016)吉01刑更3600号刑事裁定,依法裁定减刑一年三个月。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铁北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铁北监狱认为,罪犯刘志东端正改造态度,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该建议已经长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驻监狱检察室监督,同意执行机关建议。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刘志东曾因犯收购赃物罪,于2005年9月28日被判处罚金0.3万元。1992年6月20日19时许,以杀猪卖肉为生的刘志东卖完肉喝完酒,回家走到辽源市西安区灯塔乡胜利村的路上碰见邻居孙某起,二人话不投机发生争执,孙某起酒后辱骂刘志东并与其叫号说有能耐捅死他。期间,孙的儿子孙某军和邻居任某华先后两次劝说孙,但孙不听劝阻仍对刘志东继续辱骂,刘恼怒之下拿出随身携带的剔骨刀照孙某起前胸、左右腋下攮了三刀后逃离现场。孙某起经抢救无效死亡。作案后,刘志东潜逃至黑龙江省绥滨县,改名叫马志东,于2011年1月份被公安机关抓获。被害人言行不当对引发本案有直接责任。该犯现在吉林省长春铁北监狱十三监区参加罪犯安全巡查员岗位劳动,劳动中积极肯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获得表扬5次。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原审裁判文书、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表奖审批表、考核积分台账、监区民警集体评议意见等证据予以证明,经查证属实,本院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罪犯刘志东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适当,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刘志东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至2031年2月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毕学柱
审 判 员 梁福庆
代理
审判员 沈 伟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五日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尹 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