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2刑更45号 罪犯孙守军,男,1981年11月7日出生,汉族,山东省莱阳市人,现服刑于山东省。 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于2017年9月15日作出(2017)鲁0682刑初28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孙守军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已缴纳)。现已执行刑期一年九个月。执行机关山东省北墅监狱于2019年1月4日向本院提请对罪犯孙守军假释。山东省青岛市人民检察院向本院提交了检察意见书,认为提请假释程序合法,并同意执行机关提请假释意见。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开庭审理,执行机关山东省北墅监狱指派工作人员刘某、郑某,青岛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伟吉、王书和出庭履行职务。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假释建议书所述罪犯孙守军的悔改表现,假释后没有再犯罪的危险,有罪犯孙守军的认罪悔罪书、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罪犯计分考核统计表、社区调查评估报告、案款收据等证据证实,经综合审查后,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孙守军现已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服刑期间能够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对报请机关山东省北墅监狱提请假释的意见予以支持。对青岛市人民检察院同意其假释的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 对罪犯孙守军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至2019年6月26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婧华
审判员 蒲娜娜
审判员 徐友仁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杨 坤
书记员 胡晓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