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鲁0281民初8089号
原告:翟丁香,女,1944年12月3日生,汉族,住微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文禄,胶州李哥庄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徐峻楠,男,1986年12月2日生,汉族,因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12月2日,胶州市人民法院(2015)胶刑初字第922号刑事判决书判处其有期徒刑四年四个月。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香港西路**。
负责人:于璇,该公司总经理。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翟丁香与被告徐峻楠、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翟丁香于2019年1月25日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徐峻楠、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原告对自己享有的权利的合法处分,不违背相关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翟丁香撤回对被告徐峻楠、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张洪森
审 判 员 李培凤
人民陪审员 张敦强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刘彩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