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苏11民终360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南京长丰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沿江工业开发区长芦长丰南路**。
法定代表人:黄建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家珍,该公司员工。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苏煌星物流产业园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新区大港港口路**
法定代表人:苏亿深,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承举,江苏博事达(镇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南京长丰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江苏煌星物流产业园有限公司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2017)苏1191民初6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2017)苏1191民初611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南京长丰消防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8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李益成
审判员 陈开亮
审判员 冷德华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韩国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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