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9)吉01刑更111号罪犯史洪力,男,1979年2月23日生,汉族,吉林省松原市扶余县人,小学毕业,现在吉林省长春北郊监狱服刑。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13日作出(2016)吉0104刑初67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史洪力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罚金人民币30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北郊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北郊监狱认为,罪犯史洪力端正改造态度,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该建议已经长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驻监狱检察室监督,同意执行机关建议。
经审理查明,该犯于2006年10月13日因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原判认定,2014年2月份,史洪力编造工程缺资金及以虚假房产为抵押的理由,在长春市朝阳区欧亚卖场1号门门前,两次共计诈骗吴优42000元。2014年12月26日,史洪力编造自已经营小额贷款公司可以帮艾春影挣钱的理由,在长春市南关区全安广场工商银行和大经路与五马路交汇建设银行两次某计骗取艾春影25000元。2015年7月至10月间,史洪力编造农安铁路施工、农安包物业公司需要资金等理由,在长春市南关区永吉街紫金花艺门口和至善路工商银行,六次骗取李小薇共计120000元。2015年7、8月份,史洪力以帮朋友买手机的名义在长春市南关区平阳街与至善路交汇处一中国移动手机店骗取万丽敏苹果手机31部,价值人民币152430元。综上,史洪力骗取被害人共计人民币339430元。该犯现在吉林省长春北郊监狱四监区参加裁料员岗位劳动,劳动中积极肯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获得表扬3次。本次考核期内执行财产刑人民币5000元,狱内月均消费人民币643元。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原审裁判文书、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表奖审批表、考核积分台账、监区民警集体评议意见等证据予以证明,经查证属实,本院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罪犯史洪力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但该犯犯罪造成经济损失,未积极消除社会影响,主观恶性深,社会危害大,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不适当,本院予以调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史洪力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至2022年5月2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立红
审 判 员 庞好爽
代理
审判员 沈 伟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五日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尹 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