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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1328民初147号

冉茂平、先子宣等与蒙阴县运胜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蒙阴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5
公开日期
2019-02-27
所属地区
山东省蒙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当事人
冉茂平;先子宣;王禄书;先桐;冉晨风;蒙阴县运胜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蒙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1328民初147号 原告冉茂平,女,1971年9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四川省乐山市金口河区。 原告先子宣,男,1945年11月5日出生,住四川省乐山市金口河区。 原告王禄书,女,1950年10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四川省乐山市金口河区。 原告先桐,男,1994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四川省乐山市金口河区。 原告冉晨风,男,1996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四川省乐山市金口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国君,四川升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蒙阴县运胜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谭淑会,职务:经理。 本院受理原告冉茂平、先子宣、王禄书、先桐、冉晨风与被告蒙阴县运胜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中,在诉讼过程中,原告以现行的诉讼渠道不正确为由,于2019年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冉茂平、先子宣、王禄书、先桐、冉晨风要求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冉茂平、先子宣、王禄书、先桐、冉晨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367元,减半收取7183.50元,由原告冉茂平、先子宣、王禄书、先桐、冉晨风负担。

审判员  肖健东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张文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