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鄂0691民初268号
原告:邹昆,女,汉族,1979年6月13日出生,住襄阳市襄城区。
被告:襄阳市高新区金泓兴贸易商行。住所地:高新区中原路**中原小区电气化二处**楼**。经营者:杨红菊,女,汉族,1962年2月27出生,住樊城区。
被告:尹子昕,女,汉族,1988年12月3日出生,住襄阳市高新区。
原告邹昆与被告襄阳市高新区金泓兴贸易商行、尹子昕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8日立案。原告邹昆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邹昆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管龙华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李蒙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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