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万源市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19)川1781民督17号
申请人:四川万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胡泰峰董事长住所:万源市太平镇。
被
申请人:陈以雄,男,汉族,住四川省万源市。
被
申请人:张友会,女,汉族,住四川省万源市。申请人四川万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23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二被申请人于2014年9月25日因购房需要,与申请人签订《个人住房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借款金额14.5万元,借款月利率6.55‰上浮1.2倍,借款期限120个月,按月等额本息还款法,每月归还本息1748.54元等事项。为了确保还款义务,二被申请人用其所购房产为该借款提供抵押担保。合同签订后,申请人向被申请人发放了此笔借款,但是二被申请人未按约定按月支付等额借款本息。截止2019年1月21日,本息已逾期14期,拖欠借款本息11250元。为保护我公司合法权益,特向万源市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请予以准许。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陈以雄、张友会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申请人四川万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截止2019年1月21日拖欠的借款本息11250元。申请费27.00元,由被申请人陈以雄、张友会负担。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的,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万正强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李 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