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9)陕05刑更427号罪犯高胜利,男,1967年8月13日出生于安徽省萧县,汉族,初中文化,现在陕西省华山监狱服刑。2014年3月27日,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2015)西中刑一初字第00016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高胜利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五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6年12月18日经本院减刑九个月。执行机关华山监狱于2019年1月11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意见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华山监狱提出罪犯高胜利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该犯在服刑期间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成绩优良,劳动中服从分配,计分考核中得积极十八个。
经审理查明,该犯在劳动期间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计分考核获积极十八个。
本院认为,罪犯高胜利虽能积极接受改造,但对于原审判处的财产性判项不能积极缴纳,从其狱内消费可见,尚有一定的履行能力,故该犯不能认定为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第七十八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高胜利不予减刑。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马晓强
审判员 别周玲
审判员 陈 宁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芦 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