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9)闽0681刑初74号 公诉机关龙海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邹文辉,男,1976年6月10日出生于福建省华安县,汉族,小学文化,务工,住龙海市。因本案于2018年9月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9日被逮捕,2018年9月29日被变更为取保候审。 龙海市人民检察院以龙检诉刑诉(2019)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邹文辉犯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龙海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林彬,被告人邹文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龙海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8年9月6日12时10分许,被告入邹文辉在驾驶证实习期驾闽E×××××1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符闽E×××××挂号重型罐式半挂车,沿省道官九线由漳州往平和方向行驶至龙海市六中路口右转弯时,牵引车右前部碰撞右侧同向直行洪某国章驾驶的无牌二轮摩托车后并碾压,造洪某国章当场死亡及两车局部受损的交通事故。 案发后,被告人邹文辉于事故现场向公安机关投案。 经龙海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洪某国章符合交通事故毁损伤、多发骨折即时死亡。 经龙海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邹文辉承担本事故全部责任洪某国章在本事故无责任。 另查明,2018年9月14日,被告人邹文辉与死者家属达成民事调解协议,由被告人邹文辉一次性赔偿死者家属480000元,死者家属对被告人邹文辉的行为表示谅解。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法庭举证、质证的扣押的肇事车辆等物证,公安机关出具的到案经过、发破案报告、邹文辉的户籍证明、车辆信息、调解协议书、谅解书等书证,证吴某,赵某,4明高某,4雪的证言,被告人邹文辉曾经的供述和辩解,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福建闽南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福建中立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龙海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邹文辉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案发后,被告人邹文辉能够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邹文辉已赔偿死者家属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对被告人邹文辉在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幅度内量刑的建议适当,可以采纳。根据被告人邹文辉的犯罪情节、犯罪性质、危害后果等,对被告人邹文辉可适用缓刑,被告人邹文辉在本判决生效后,必须依法接受社区矫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判决如下: 被告人邹文辉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缓刑一年五个月。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吴德源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康月燕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 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五)严重超载驾驶的; (六)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