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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辽0283民初8231-1号

黄明凯与杨春廷、李长青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庄河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5
公开日期
2019-03-04
所属地区
庄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黄明凯;杨春廷;李长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全文

辽宁省庄河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8)辽0283民初8231-1号

原告:黄明凯,男,1965年9月21日出生,满族,辽宁省庄河市人,现住庄河市。公民身份号码:×××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永善,男,1987年6月13日出生,辽宁省庄河市人,现住庄河市长岭镇双盛村黄屯。

被告:杨春廷,男,1972年2月16日出生,汉族,辽宁省庄河市人,现住庄河市。公民身份号码:×××

被告:李长青,男,56岁,汉族,现住庄河市长岭镇双盛村背阴屯。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明凯与被告杨春廷、李长青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1月25日以原、被告双方已经私下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明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刘延风

人民陪审员 蒋巧娟

人民陪审员 高程鸬 

二○一九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王 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