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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湘1121民初279号之一

徐平华与叶继良、上栗县金良出口花炮厂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278湖南省祁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5
公开日期
2019-03-06
所属地区
278湖南省祁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徐平华;叶继良;上栗县金良出口花炮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278湖南省祁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湘1121民初279号之一

原告:徐平华,男,1968年8月29日出生,汉族,湖南省祁阳县人,住祁阳县。

被告:叶继良,男,1976年11月8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上栗县人,住上栗县。

被告:上栗县金良出口花炮厂,住所地江西省萍乡市上栗县金山镇黎塘村。

原告徐平华与被告叶继良、上栗县金良出口花炮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9日立案。

原告徐平华于2019年1月25日以被告叶继良、上栗县金良出口花炮厂已偿还欠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徐平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平华撤诉。案件受理费7000元,减半收取3500元,由原告徐平华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漆振刚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王文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