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8湖南省祁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湘1121民初279号之一
原告:徐平华,男,1968年8月29日出生,汉族,湖南省祁阳县人,住祁阳县。
被告:叶继良,男,1976年11月8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上栗县人,住上栗县。
被告:上栗县金良出口花炮厂,住所地江西省萍乡市上栗县金山镇黎塘村。
原告徐平华与被告叶继良、上栗县金良出口花炮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9日立案。
原告徐平华于2019年1月25日以被告叶继良、上栗县金良出口花炮厂已偿还欠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徐平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平华撤诉。案件受理费7000元,减半收取3500元,由原告徐平华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漆振刚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王文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