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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皖0521民初448号

史硕娥与马鞍山市松硕实业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5
公开日期
2019-02-19
所属地区
安徽省当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当事人
史硕娥;马鞍山市松硕实业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皖0521民初448号

原告:史硕娥,女,1958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当涂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荣明,当涂县太白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马鞍山市松硕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园区太仓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005986514480。

法定代表人:陈永得,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史硕娥与被告马鞍山市松硕实业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4日立案。原告史硕娥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史硕娥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陈 康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吴丽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