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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豫0303执2123号之一

某某(上海)贸易有限公司与某某重工(洛阳)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5
公开日期
2019-01-28
所属地区
河南省洛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合同纠纷
当事人
某某(上海)贸易有限公司;某某重工(洛阳)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豫0303执212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某某(上海)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刘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某某。

被执行人:某某重工(洛阳)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

法定代表人:金某,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某某(上海)贸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某某重工(洛阳)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豫0303民初928号民事调解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某某(上海)贸易有限公司于2018年10月30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某某重工(洛阳)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支付355005元及利息,被执行人依法承担案件受理1656.25元、执行费5250元。 1.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8年11月1日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本院于2018年11月1日、2019年1月10日、1月25日通过三次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某某重工(洛阳)有限公司名下证券、车辆、银行存款,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证券,无车辆,查询到被执行人在银行有开户,本案已冻结账户多个,其中一个中国建设银行华山路支行的账户,该账户为企业党组织党费的专款专用账户,中共某某(洛阳)有限公司委员会对该账户提出异议,本案予以解封。 3.2018年11月23日前往洛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某某重工(洛阳)有限公司房产情况,经查被执行人无房产。 4.执行过程中,我院执行干警于2018年12月19日前往被执行人某某重工(洛阳)有限公司的住所地进行查询,到达该住所地后,发现该公司大门紧闭,无值班保安人员,已无正常经营。 5.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9年1月10日将被执行人某某重工(洛阳)有限公司纳入失信名单,2019年1月15日将执行人某某重工(洛阳)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 本院于2019年1月25日通过电话约谈方式将被执行人某某重工(洛阳)有限公司名下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某某(上海)贸易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某某(上海)贸易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认可法院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执行过程中,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刘 雷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段赵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