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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1282民初263号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灵宝支行与灵宝市玉瑞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贺跃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5
公开日期
2019-02-12
所属地区
河南省灵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灵宝支行;灵宝市玉瑞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贺跃东;邢春霞;贺晓阳;翟赞圣;河南秦岭冶炼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1282民初263号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灵宝支行。住所地:灵宝市金城大道**。

负责人:宋建卫,该行行长。

被告:灵宝市玉瑞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灵宝市五龙工业园区振兴路

法定代表人:贺跃东,该公司经理。

被告:贺跃东,男,1963年11月18日生,汉族,住灵宝市。

被告:邢春霞,女,1967年4月13日生,汉族,住灵宝市。

被告:贺晓阳,女,1988年12月6日生,汉族,住灵宝市。

被告:翟赞圣,男,1989年8月24日生,汉族,住灵宝市。

被告:河南秦岭冶炼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灵宝市豫灵镇中州路

法定代表人:魏鹏翔,任董事长。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灵宝支行与被告贺跃东、邢春霞、贺晓阳、翟赞圣、河南秦岭冶炼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5日立案受理后,并于当日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灵宝支行送达诉讼费缴纳通知,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灵宝支行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缴纳诉讼费,本案应当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灵宝支行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汤 辉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赵明月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