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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苏01执1367号之三

南京德晋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乐视移动智能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乐视控股(北京)有限公司等保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5
公开日期
2019-03-04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南京德晋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乐视移动智能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乐视控股(北京)有限公司;贾跃亭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苏01执1367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南京德晋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

法定代表人:陈铸,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如,江苏华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志俊,男,该公司法务。

被执行人:乐视移动智能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

法定代表人:贾跃民,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士新,男,该公司法务。

被执行人:乐视控股(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吴孟,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士新,男,该公司法务。

被执行人:贾跃亭,男,1973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南京德晋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晋公司)与乐视移动智能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乐视移动公司)、乐视控股(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乐视控股公司)、贾跃亭借款合同、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26日作出的(2017)苏01民初1382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该判决,乐视移动公司应当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德晋公司借款本金1亿元及利息(以1亿元为基数,自2015年5月21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15%计算),乐视控股公司、贾跃亭对乐视移动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乐视移动公司、乐视控股公司、贾跃亭共同负担一审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合计546800元。因乐视移动公司、乐视控股公司、贾跃亭未履行上述判决确定的义务,德晋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8年6月29日立案执行。在本次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第一,向被执行人乐视移动公司、乐视控股公司、贾跃亭的住所地或居住地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判决义务。乐视移动公司、乐视控股公司在规定期限内向本院提交了财产申报表,但申报财产大多已被其他法院查封或冻结。第二,将诉讼中保全查封的被执行人贾跃亭持有的乐视网(证券代码300104)无限售流通股1689728股扣划至申请人执行人德晋公司股票账户,并指令德晋公司予以变卖,变卖得款3624625.5元,扣除处置费用(手续费5450.56元、印花税3633.7元),处置股票净得价款3615541.24元。第三,先后三次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对三名被执行人名下财产进行查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贾跃亭在中国民生银行北京京广支行(账号01×××84)存款47114.16元、在北京银行东长安街支行营业部(账号62×××69-001)存款1030397.51元、在光大银行北京建国门支行(账号35×××06)存款美元1125.08元(结汇人民币7626.17元)、在光大银行北京建国门支行(账号35×××31)存款56378.79元。以上四个账户共扣划1141516.63元,冻结期限自2018年12月18日至2019年12月18日止。第四,轮候冻结被执行人乐视控股公司在招商银行上海川北支行信贷业务保证金账户(账号11×××17),冻结金额为0,冻结期限2019年1月15日至2020年1月14日;轮候冻结被执行人乐视控股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北京光华路支行账户(账号11×××28),冻结金额为0,冻结期限2018年7月20日至2019年7月20日;轮候冻结被执行人乐视移动公司在中国民生银行北京京广支行账户(69×××50),冻结金额为0,冻结期限2018年7月20日至2019年7月20日;轮候冻结被执行人乐视移动公司在中国民生银行北京建国门支行账户(69×××02)、(694214543),冻结金额为0,冻结期限2018年7月20日至2019年7月20日;轮候冻结被执行人贾跃亭在中信银行北京国际大厦支行账户(62×××68-000002),冻结金额为0,冻结期限2018年12月12日至2019年12月18日。第五,轮候冻结被执行人乐视控股公司持有的北京宏城鑫泰置业有限公司100%股权,冻结期限2019年1月10日至2022年1月9日。轮候冻结被执行人贾跃亭持有并在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托管的乐视网(证券代码300104)无限售流通股47540000股,冻结期限2017年6月30日至2020年6月29日。第六,根据德晋公司申请,通过网络查控平台对被执行人贾跃亭配偶甘薇名下的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安排执行人员前往被执行人乐视控股公司、乐视移动公司经营场所进行现场调查,均未能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第七,对被执行人乐视控股公司、乐视移动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对被执行人贾跃亭采取纳入失信名单和限制高消费措施。第八,本次执行共执行到位4757057.87元,其中一审诉讼费、保全费546800元、执行费52291元,已上缴国库,申请执行人德晋公司实际受偿4157966.87元。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的委托代理人,其对本案执行过程无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冻结、扣划回执、现场照片、谈话笔录、工作笔录、书面申请、执行案款发放凭证等证据在卷为证。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本次执行过程中,本院对查封保全的被执行人名下股票依法进行了处置,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余额依法进行了扣划,轮候冻结的被执行人股权、股票暂时无法处置,除此以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人要求追加被执行人乐视控股公司的股东为被执行人,但并未提供股东出资不足或抽逃出资的初步证据。经本院释明,申请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异议。

审判长  刘红兵

审判员  张彦智

审判员  徐忠华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张进

书记员魏雅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