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105民初2259号原告刘建伟,男,汉族,1981年6月2日生,住河南省长葛市。被告李书志,男,汉族,1963年2月24日生,住郑州市。被告郑州市金水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队,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纬五路**。法定代表人张鸿喜,管理队队长本院受理的原告刘建伟诉被告李书志、郑州市金水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1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准予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建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剩余退回原告。
审判员 田晓丽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王晓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