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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湘05刑更7号

7陈勇志减刑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5
公开日期
2019-02-25
所属地区
湖南省邵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与执行变更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当事人
陈勇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9)湘05刑更7号罪犯陈勇志,男,1983年3月10日出生于湖北省汉川市,汉族,中专文化,无业。现在湖南省邵阳监狱服刑。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一日作出(2016)云01刑初21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勇志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一万元。判决生效后于2016年7月21日被交付执行,刑期至2028年8月23日止。执行机关湖南省邵阳监狱于

二O一九年一月十四日提出减刑建议,并将减刑案卷材料及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予以公示并组成合议庭于

二O一九年一月二十四日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邵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驻狱检察员夏龙欢、

书记员范恒出庭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执行机关湖南省邵阳监狱指派李勇潭出席法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提出,罪犯陈勇志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有悔改表现。湖南省邵阳监狱根据罪犯陈勇志的改造表现及奖励情况,提出对其减刑建议。

经审理查明,罪犯陈勇志在服刑改造期间的上述表现,有罪犯陈勇志的悔罪书,执行机关为其所建立的罪犯考核台帐、罪犯身份登记表、奖惩审批表、减刑评议书、审核表、邵阳市人民检察院《减刑、假释提请检察意见书》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陈勇志在服刑改造期间虽有悔改表现,但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财产刑,应从严控制其减刑幅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陈勇志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刑期至2028年4月23日止。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姚 云

审 判 员  罗俊辉

审 判 员  李习生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李超代理

书记员  黄筱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