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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吉0113民初6178号

马大伟与尚贺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5
公开日期
2019-02-18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马大伟;尚贺;白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吉0113民初6178号

原告:马大伟,现住长春市九台区。

被告:尚贺,现住长春市九台区。

被告:白冰,现住长春市九台区。 原告马大伟与被告尚贺、白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20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二被告立即给付借款40,000.00元整及利息(自2018年8月17日起至给付之日止按月利2.5分计算);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交纳。事实与理由:二被告系夫妻关系。2018年8月17日二被告从原告处借款人民币肆万元,约定2018年9月17日还款且约定利息,二被告在借款合同上签字,并亲自按手印印证,此款到期后,原告多次找被告催要,被告以各种理由搪塞拒不给付。原告认为:被告借款,理应按约定还款,到期不还,违反了诚实守信原则,应承担利息损失。故原告提起民事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照相关法律之规定依法判决。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马大伟不能提供被告尚贺、白冰准确的送达地址,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尚贺、白冰的送达地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驳回马大伟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00元,免予收取。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周启超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李美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