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内01民终269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马世祥,男,1958年10月3日出生,回族,住呼和浩特市。
上诉人(原审被告):马月玲,女,1963年5月29日出生,回族,系马世祥之妻,住呼和浩特市回民区。 二上诉人共同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世勇,内蒙古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贺向洁,女,1976年12月26日出生,蒙古族,住呼和浩特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段宝伟,经世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马世祥、马月玲因与被上诉人贺向洁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不服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人民法院(2018)内0103民初17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马世祥、马月玲曾办理过上诉费缓交手续,但缓交期限届满后仍未缴纳上诉费。经询问,马世祥、马月玲表示不再缴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马世祥、马月玲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贾慧芳
审判员 郭籽良
审判员 徐晓凡
二0一九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韩 晶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