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0582民初583号之一
原告:张家港市新亿达文丰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张家港市塘桥镇妙桥顾家路**。
法定代表人:陈兵,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媛媛,江苏润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阳新奥针织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河南省南阳市镇平县工业园区/div>
法定代表人:赵喜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张家港市新亿达文丰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南阳新奥针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8日立案。
原告张家港市新亿达文丰贸易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23日以被告南阳新奥针织有限公司履行了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家港市新亿达文丰贸易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家港市新亿达文丰贸易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400元,减半收取计1200元,财产保全费1070元,合计2270元,由原告张家港市新亿达文丰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娟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罗叶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