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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1627刑初79号

吴梦飞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5
公开日期
2019-02-20
所属地区
河南省太康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案由
危险驾驶
当事人
吴梦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之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9)豫1627刑初79号公诉机关太康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吴梦飞,男,1993年2月12日出生于河南省太康县,汉族,高中文化,农民,住河南省太康县。因涉嫌危险驾驶于2019年1月4日被太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太康县人民检察院以太检公诉刑诉[2019]3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梦飞犯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太康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宋玉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梦飞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9年1月3日22时50分许,被告人吴梦飞酒后驾驶豫P×××**号牌小型轿车,沿太康县城建设路南段由南向北行驶,行至太康县城建设路与谢安路交叉口南100米路段时,被太康县交警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河南瑞康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测,被告人吴梦飞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81.4mg/100ml,属醉酒驾驶。上述事实,被告人吴梦飞在庭审过程中无异议,并当庭自愿认罪,且有被告人吴梦飞的供述与辩解、河南瑞康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测报告、当事人血样(尿样)提取登记表、现场查获照片、户籍证明、前科查询证明、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查获经过、违法犯罪证明、视听资料等证据予以证实。以上证据均经庭审质证属实,能够相互印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梦飞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吴梦飞犯罪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对其可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吴梦飞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印发》第一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吴梦飞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月4日起至2019年2月3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王永红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赵 狄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