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渝0106民初2018号
原告:重庆和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涂山路**(华德商业楼)****,组织机构代码77845489-8。
法定代表人:何龙,重庆和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景雪梅,重庆富乐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邦珍,女,1940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重庆市沙坪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和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吴邦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和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和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其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和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交纳25元(原告重庆和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自行负担。
审判员 刘畅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朱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