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皖1226执293号
申请执行人:李冬梅,女,1970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颍上县。
被执行人:田利,女,1980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颍上县。 本院在执行李冬梅与田利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田利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将被执行人田利在银行的存款148449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王进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五日 法 官 助 理 罗运威
书记员陈鑫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