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苏0707执3019号
申请执行人:连云港市赣榆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住所地连云港市赣榆区。
法定代表人:王传苏,局长。
被执行人:江苏弘航船业有限公司,经营地址连云港市赣榆区。经营者:侍述海。申请执行人连云港市赣榆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与被执行人江苏弘航船业有限公司行政非诉执行一案,连云港市赣榆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作出的赣安监管罚[2017]501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逾期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8年8月9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于2019年1月28日达成和解协议,约定被执行人江苏弘航船业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25日偿还50000元,2019年3月31日前偿还50000元,余款于2019年6月30日全部付清。逾期不履行,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执行。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的和解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案应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从柏
审判员 董作利
审判员 金海燕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李 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