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1121民初299号
原告:陈敬玉,男,1957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瑞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凤呈,青田江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李竹芽,女,1947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青田县。 原告陈敬玉与被告李竹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2日立案。原告陈敬玉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以提交撤诉申请书的方式明确表明不缴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按陈敬玉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周菲菲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五日 代
书记员 陈伟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