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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0102财保198号

鲁秀连、河南德兴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5
公开日期
2019-02-25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
当事人
鲁秀连;河南德兴置业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102财保198号

申请人:鲁秀连,女,汉族,1988年3月10日出生,住河南省杞县。

委托代理人:朱丽娜,河南鸿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申请人:河南德兴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中原区工农路****楼**商**。

法定代表人:王静毅,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鲁秀连诉被申请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鲁秀连于2019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的财产予以查封、冻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鲁秀连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河南德兴置业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7736.83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届满七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继昌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任育庆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