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9)湘05刑更115号罪犯曾小山,男,1995年10月15日出生于湖南省武冈市,汉族,小学文化,无业。现在湖南省邵阳监狱服刑。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一日作出(2016)云01刑初17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曾小山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一万元(已缴纳)。判决生效后于2016年7月27日交付执行,刑期自2015年11月5日起至2030年11月4日止。执行机关湖南省邵阳监狱于
二O一九年一月十四日提出减刑建议,并将减刑案卷材料及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予以公示并组成合议庭于
二O一九年一月二十四日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邵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驻狱检察员夏龙欢、
书记员范恒出庭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执行机关湖南省邵阳监狱指派李勇潭出席法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提出,罪犯曾小山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有悔改表现。湖南省邵阳监狱根据罪犯曾小山的改造表现及奖励情况,提出对其减刑建议。
经审理查明,罪犯曾小山在服刑改造期间的上述表现,有罪犯曾小山的悔罪书,执行机关为其所建立的罪犯考核台帐、罪犯身份登记表、奖惩审批表、减刑评议书、审核表、邵阳市人民检察院《减刑、假释提请检察意见书》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曾小山在服刑改造期间虽有悔改表现,但原犯罪情节恶劣,应从严控制其减刑幅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曾小山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至2030年4月4日止。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姚 云
审 判 员 罗俊辉
审 判 员 李习生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李超代理
书记员 黄筱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