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湘1322民初504号 原告新化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局,住所地新化县上渡街道办事处学府南路,社会统一信用代码12431322MB1820035R。 法定代表人杨文凯,局长。 被告方松香,女,1976年11月7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新化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局与被告方松香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2019年1月25日,原告新化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局以被告方自动退回多付款项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方松香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方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新化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局撤回对被告方松香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新化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局负担。
审 判 员 游新禧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杨媚 代理
书记员 杨 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