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9)粤17刑更28号罪犯程晓宇,男,1994年9月6日出生,汉族,出生地贵州省遵义市,初中文化,现在广东省阳江监狱服刑。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于2016年8月4日作出(2016)粤1971刑初161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程晓宇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元。责令被告人程晓宇等人共同退赔被害人魏某的损失人民币570元、退赔被害人庞某的损失人民币21800元、退赔被害人张某的损失人民币430元、退赔被害人何某的损失人民币3380元、退赔被害人冯某的损失人民币2020元、退赔被害人卢某的损失人民币15500元、退赔被害人饶某的损失人民币8300元、退赔被害人柏某的损失人民币6500元、退赔被害人周某的损失人民币41640元、退赔被害人杨某的损失人民币2299.4元、退赔被害人周某的损失人民币1800元。随案移送的缴获赃款共计2420元,就按被害人损失比例退还各被害人。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刑期执行至2029年1月21日。执行机关广东省阳江监狱以罪犯程晓宇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建议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于2019年1月3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程晓宇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考核总分2608分;2017年8月折算获得1次表扬,2018年1月、5月、11月获得表扬。因欠产按旧考核累计扣1分。新考核累计扣35分:其中违反作息规定扣5分;推打他犯扣30分。已履行罚金人民币1000元。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程晓宇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符合可以减刑的条件,执行机关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该犯违反监规,推打他犯被扣30分。另未全额履行罚金和履行退赔,综合考虑对该罪犯减刑幅度从严掌握的具体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百五十一条、第四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法释23号)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程晓宇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刑期执行至2028年8月2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许 沛
审判员 黄耀聪
审判员 林惠雯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赵洪慧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