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16民终27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忠原,男,汉族,1982年5月25日生,住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相前,男,汉族,1962年8月16日生,住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
上诉人(原审被告):常秀兰,女,汉族,1960年12月23日生,住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上述三上诉人共同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心宏,周口海峰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尤付军,男,汉族,1973年6月2日生,住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
上诉人李忠原、李相前、常秀兰因与被上诉人尤付军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2018)豫1602民初54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经审理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2018)豫1602民初5419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李忠原、李相前、常秀兰预交的二审诉讼费212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刘 凯
代理
审判员 刘 潇
代理
审判员 张 昊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周健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