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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16民终279号

李忠原、李相前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5
公开日期
2019-02-20
所属地区
河南省周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当事人
李忠原;李相前;常秀兰;尤付军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16民终27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忠原,男,汉族,1982年5月25日生,住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相前,男,汉族,1962年8月16日生,住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

上诉人(原审被告):常秀兰,女,汉族,1960年12月23日生,住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上述三上诉人共同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心宏,周口海峰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尤付军,男,汉族,1973年6月2日生,住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

上诉人李忠原、李相前、常秀兰因与被上诉人尤付军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2018)豫1602民初54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经审理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2018)豫1602民初5419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李忠原、李相前、常秀兰预交的二审诉讼费212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刘 凯

代理

审判员 刘 潇

代理

审判员 张 昊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周健康 搜索“”